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详细条款解析

摘要: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提供提前给付功能。该保险产品旨在帮助投保人在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时减轻经济负担。具体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理赔流程等内容。投保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了解保险范围和责任。该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健康保障,确保在不幸患病时得到经济支持。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处于有效状态的前提下,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将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8 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将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降为零,此处,“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情况,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具体给付哪一项保险金,将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约定来确定。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将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将终止,同时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同比例下降。

2、对于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的规定,意味着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都将按相同的比例进行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在购买保险时,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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