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旨在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该制度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该制度还将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救助机制,确保救助及时有效。此举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全面覆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
(三)促进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与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四)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及必要的门诊费用,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给予较高救助比例,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略低,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五)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六)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七)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等政策。
(八)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简化申请审核程序,低保对象等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和部门协同等工作也十分重要。
(九)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打造综合素质高的基层经办队伍,强化组织领导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以有效实施政策;加强基金预算管理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安全运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本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XXXX年XX月XX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正式发布实施完毕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方案请参照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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