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购买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公,事故致老婆死亡后受益人确认问题探讨

摘要:一对夫妻离婚后,老公曾为老婆购买人身保险,且受益人是老公。在离婚后老婆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关于受益人的确定引发争议。由于保险合同在婚姻期间签订且受益人指定为老公,因此受益人地位应得以确认。具体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案例概述

刘某与李某曾是一对合法夫妻,2016年5月6日,刘某为李某投保了一份全心无忧两全保险,并附加了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2016年5月6日至2036年5月6日,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是李某,身故保险受益人指定为刘某,两人的关系被标注为配偶,2016年8月1日,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此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不幸的是,2019年11月10日,李某因事故去世,李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了李某的父母,对此,刘某表示不满,并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刘某与李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的权益归属,因此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李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当夫妻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时,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归属,若事故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仍应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确定受益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及时根据婚姻状况变更保险受益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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