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分红收益。该保险产品具有灵活性和安全性,旨在满足客户在保险和投资方面的多元化需求。其利益条款明确,客户可享有保险保障的同时获得潜在的投资回报。分红收益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而定,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收益机会。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由一系列重要文件共同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等,合同还包括与投保过程相关的各种书面文件,如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等。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之间的身体健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只要符合年龄和健康要求,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日期将在保险单上明确载明,自本合同成立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开始生效,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意外伤害或特定疾病导致的身故,以及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满期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保险期间与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的,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包括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自杀行为、服用毒品、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等,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不在承保范围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都将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还提供了分红功能,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收益,投保人有机会分享到额外的红利,这使得该保险产品不仅提供了保障,还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可能因保险合同而异,投保人在购买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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