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公告

肥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公告,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该政策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政策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方面的规定。此次政策的实施,将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服务,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摘要字数控制在约百字左右。

每年的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肥城市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2023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立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但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

为新生儿办理居民医疗保险,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一方泰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之日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参保缴费的,则按照新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9-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需自缴费之日起等待三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而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但可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具体为:1.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补偿65%;20万元以上的部分,逐步提高补偿比例,最高至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额提高至40万元。

对于特困人员及低保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补偿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有所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其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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