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养老保险规定的解析

新婚姻法对养老保险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在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主要依据婚姻存续的年限以及夫妻双方各自对养老保险金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按婚姻存续年限及贡献程度分割,个人账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民法典》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如下:

在涉及保险利益分割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处理方式。

(一)养老保险的分割规定。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其他商业保险的分割规定。

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且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仅属于受益人自身的财产权益。

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且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的分割应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此类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或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我们认为,此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选择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同时给付对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分割折价。

(2)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获得补偿。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旨在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具体分割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总体原则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业保险的分割,除了以上提到的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保险购买时间、保险种类以及受益人的指定等因素,在分割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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