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险业务全面规范,严防商业贿赂与保险金截留,虚构经济事项等八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监管警告

针对商业贿赂和截留保险金等问题,团体人身险业务将迎来全面规范。虚构经济事项套费等八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此次规范旨在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该《征求意见稿》共包含23条内容,在2015年版《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新增了个人交费、理赔、投标、业务回溯、产品精算定价等管理内容,还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拟定了8条负面清单。

  据友泰商服CEO赵大玮介绍,团险一直是保险业经营的重要领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内控管理等漏洞,个险团做、截留保险金、虚挂中介业务、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市场亟需根据新的发展变化,对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开展团体人身险业务应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并遵循多项新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需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并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在承保管理方面,需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并要求投保人提供详细的被保险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交费、退保、理赔等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在个人交费管理方面,若团体保险中有个人交纳部分保费,团体保险合同应明确个人交费的交费方式、比例、期间以及个人退出安排等事项,在退保管理方面,投保人解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在理赔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团体人身保险理赔资金应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支付到受益人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相关事宜。

  与2015年版通知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投标管理、备案原则、精算定价要求等管理内容,在投标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团体人身保险招投标采购项目,在产品备案方面,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在产品精算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厘定保险费、确定现金价值、计提责任准备金等。

  为防范商业贿赂,《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并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业务回溯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对于赔付率出现重大偏差的产品,需说明原因并及时调整费率。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8条负面清单,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约束,包括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等,还明确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如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等。

  《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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