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实务,船员因疾病死亡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探讨

保险律师实务中,关于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需具体分析。需查看保险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疾病身故的保障项目。需考虑船员疾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最终是否能获得赔偿,取决于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建议家属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保险律师实务中,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能得到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涉及保险合同条款及疾病是否符合相关保障项目。家属应依法维权,咨询专业律师。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所有的轮的一名船员二副林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轮在锦州港海域作业时,船员林某被发现意外死在房间,宝航公司为此已向林某家属赔偿了55万元,随后,宝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

案件经过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后,判决支持了宝航公司的诉讼请求,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林某的死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但由于林某的死亡原因不明,无法证明其死因是疾病而非工作劳累等其他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海事审判中,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这主要与船员的饮食结构、工作环境以及年龄等因素有关,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1、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人主张船员系由疾病死亡并拒绝赔偿,必须证明船员的死亡系由特定疾病直接导致,且该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无关,由于船员的饮食、工作劳累以及精神紧张等因素,导致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触发往往与工作在船上有关,保险公司要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

2、保险的近因原则:即使船员的死亡被鉴定为高血压、心脏病导致,但近因可能包括工作劳累、饮食不合理、精神紧张等多种因素,不能单纯地将高血压、心脏病视为船员死亡的唯一原因,考虑到船员24小时在船上的特殊性,工作原因可能是近因之一。

3、船东作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船东投保船员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对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负担,只要劳动法或其他法律确定船东需对船员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4、民生和人文关怀角度:船员职业危险性高、辛劳程度高,长期在船上工作可能患上疾病,如果因此得不到赔偿,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从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应得到赔偿。

法院在考虑多种因素后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保险赔款,这不仅体现了对船员的关怀和保障,也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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