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或组织。他们可以是个人或团体,如企业、公司等,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被保险人是参与保险活动并享受保险保障的主体。
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包括两种类型:
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包括:
A.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车辆合法所有权的人。
B. 机动车管理人: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管理责任的人。
2、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必须同时满足“投保人允许驾驶”和“合法驾驶”两个条件。
(1)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
A. 驾驶人必须经过投保人的明确允许,才能驾驶该机动车。
B. 未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2)合法驾驶条件:
A. 驾驶人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
B. 不合法驾驶人即使经过投保人允许,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在以下情形中,因被保险人不合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无证驾驶或醉驾等情况,包括:
(1)无证驾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2)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2、盗开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借用机动车人未经投保人同意再转借给他人,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4、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等,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否合格对交强险赔偿具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证驾驶、醉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时,第三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以下为相关法条链接,以便查阅和应用: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十八条。
本文详细阐述了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定义及其相关事宜,包括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合格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重要提示与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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