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起诉华荣国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主张其作为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被告华荣国对此提出异议。案件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定及相关权益的争议。目前案件进入应诉公告阶段,具体细节尚待进一步审理和披露。
XXXX年XX月XX日 上午XX时 浏览次数:XX次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XXXX)苏XX民XXX号之一
华荣国先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华荣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联系到你,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发出应诉公告,本案涉及原告保险理赔款的支付问题,具体金额及相关事宜已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现向你公告送达(XXXX)苏XX民XXX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八千零二十六元整(总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六元整减去交强险已赔付的人民币两千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提交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九点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望你见此公告后,尽快与本院联系并妥善处理此事。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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