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条款详解

摘要: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生命保障和储蓄投资双重功能。该保险条款涵盖多种保障利益,如身故保障、满期给付、红利分配等。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还具备灵活投保、保费可调整等特点。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规定。

祝寿金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支付祝寿金,金额为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支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将被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支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已交保险费,同时结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支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项中的较大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指的是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合同所缴纳的保险费总和,若保险费是分期支付,则已交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若保险费是一次性交纳,则已交保险费按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现金价值”则是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总和。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支付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已交保险费,同时终止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支付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已交保险费,同时结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支付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项中的较大值: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所有保险金的支付都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将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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