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是为规范农业保险业务,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提高农业生产风险抵御能力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标的范围、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承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实施农业保险条例,有助于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9 号令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庄重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总理:温家宝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2日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组织。
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与原文大致相同...
(修饰部分)经过精细修饰和润色,条例内容更加清晰易懂,表述更加规范严谨,有利于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和参与,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农业保险外,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也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农保险是指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以及涉及农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有力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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