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爱无忧庆典版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详解

摘要:该摘要介绍了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的条款和费率。该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针对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提供提前给付选项。费率细节和保险条款以zip文件形式提供,以确保客户全面了解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附加于“国寿爱无忧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以下是针对该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适用于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由本人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将终止,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患“恶性肿瘤——重度”,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况,则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按照上述规定给付。

2、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患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则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其发生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某些特定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都将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其身故的,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合同的“第十二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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