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介绍了被保险人身故情况下,关于人身意外险是否可获得“双份”赔偿的问题。虽然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并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或存在特殊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属确实有可能获得“双份”赔偿。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相关赔偿规定。
我们常说,“世界上最宝贵的是健康的生命”,任何珍贵的事物都令人害怕失去,我们会为爱车购买保险,同样地,我们的身体也需要保障,许多人会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应对未知的风险,人的身体和生命有时十分脆弱,因此我们需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当意外真正降临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7日,郭某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保险期限自2022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17日二十四时止,根据责任条款,意外身故的保险赔偿金额为60000元,2023年10月22日,被保险人郭某在草场身故,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明确指出:“同一被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间内限投保壹份,多投无效,且保险人对多投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郭某重复投保、酒后驾驶、非意外身故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郭某的家属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郭某家属主张的两份赔偿是否可行,郭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郭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其家属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两份保险同时投保签单,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保费时已经明确知悉被保险人投保份数,仍予以承保,应视为允许投保人在相同保险期间内投保多份涉案保险,在无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两份保险均成立且有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郭某的家属赔付理赔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由此可知,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没有禁止重复投保的限制,当我们购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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