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买健康保险四年后确诊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赔。对此,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与范围,也提醒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周兰兰报道,四川绵阳的王女士于2018年在某健康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并逐年续保,在2022年9月,她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承担了高额医疗费用后,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拒赔理由是,王女士的病症属于保单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既往症范畴,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提起诉讼。
经过绵阳涪城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连续投保四年后确诊的恶性肿瘤不属于责任免除既往症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据了解,王女士在2018年购买的健康保险涵盖了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2022年9月,她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承担了高额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她在投保前已被检查出脑部存在颅内占位性病变为由拒绝理赔,对此,王女士表示,她在体检时并未感到任何症状,医生告知她不需要治疗,因此她未进行治疗,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及病史,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指出,“既往症”是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但对于其是否构成既往症的关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前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已患有该病症,对于疾病的准确判断除病人自身感受外,还需医疗机构的专责诊断,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连续投保四年后确诊的恶性肿瘤不属于责任免除既往症范围,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网络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等内容,确保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于“既往症”的认定问题,法院强调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其具体概念和范围,既往症应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已通过症状判断患有某种疾病,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恶意带病投保的保险人应免除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某种疾病或具有某种症状,在投保后确诊为另一疾病不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王女士的保险金。
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并了解保障范围,对于“既往症”的认定问题也需要更加明确和清晰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