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旨在为投保人的寿命提供经济保障。该合同详细说明了保险产品的类型、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并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期间,若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有助于投保人在面对不可预测的风险时获得经济安全感,并确保其家人得到妥善的照顾。
保险合同概述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本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特定保险关系。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保险费的缴付
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本公司对本合同的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凭证。
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连同保险单一并寄送给本公司,自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生效,若合同撤销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已缴付的保险费,本公司会无息退还。
关于分期保险费的缴付
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保险单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进行缴付,如未按时缴付,自宽限期间结束次日起,合同效力将中止,宽限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将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且投保人未反对,本公司将自动垫交,使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还是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2、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豁免保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确定患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的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并补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修正了错别字、修饰了语句并补充了部分原创内容以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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