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嘉倍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健康保障设计的保险产品。该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覆盖多种重大疾病风险。通过购买该保险,客户可获得高额的医疗保障金,以应对突发的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该保险产品倍护客户健康,让人们在遭遇疾病时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和关怀。太平福禄嘉倍重大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障的有力选择。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非意外伤害原因,我们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对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罹患的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仅需要给付其中一项,则按照第三十二条的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分别为基本保额的20%、40%、6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此项责任,同时此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等于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在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对于趸交和分期支付的情况,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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