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超越版重疾险,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的赔付解析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重疾险针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的赔付如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恶性肿瘤并已获得首次赔付后,再次罹患同一或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第二次赔付。具体的赔付金额和条件需参照保险条款,投保人应了解并确认相关细节。

bgfdjnfgh,2021年6月25日

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从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经认可的医院再次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额向受益人支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将终止。

对于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其状态可以是新的发生、复发、转移,也可以是持续存在,这一条款为那些经历过首次癌症挑战并成功挺过三年的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并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类型,那么保险合同将立即终止,如果选择附加该责任并且在被保险人所患重疾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消费者无需在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支付责任,但合同的现金价值将降为零,且本合同的其他责任效力也将随之终止,这一条款旨在确保保险金的专项使用,并简化理赔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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