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财产保险合作联盟工作规程详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财产保险合作联盟工作规程旨在规范互联网财险行业的合作与交流。该规程明确了联盟的组织架构、成员资格、工作职责、运作机制等,强调成员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推动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发展与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程,联盟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互联网财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财产保险合作联盟(以下简称合作联盟)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分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合作联盟依照中保协《章程》、《互联网保险分会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合作联盟的宗旨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研究互联网保险相关政策;搭建行业内、外交流的重要平台,共享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促进财产保险互联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合作联盟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维护财产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愿望、诉求和建议;

2、推动财产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相关行业的跨界合作与交流;

3、推动形成统一的互联网财产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完善互联网财产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4、推动行业互联网财产保险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建立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5、鼓励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渠道创新、营销创新和业务流程创新;

6、组织互联网财产保险系列沙龙活动,建立委员单位轮流承办机制;

7、提升公众对互联网保险的认知,组织互联网财产保险宣传活动;

8、积极推动保险公司与国内外先进互联网企业、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9、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合作联盟的委员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的行业内外的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专委会工作;

2、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声誉良好;

3、为公司互联网保险分管领导或以上;

4、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提出议案的权利;

3、对合作联盟工作的监督权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4、参加合作联盟相关活动或工作的权利;

5、合作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合作联盟通过的各项决议;

2、维护合作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支持合作联盟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研究、交流、咨询等活动;

4、承担合作联盟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条 申请加入或退出合作联盟的,应向合作联盟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一条 合作联盟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除合作联盟委员之外,可邀请互联网行业有关专家、相关机构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查和批准各项基本制度;

2、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组成名单;

3、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审查和批准需要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全体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全体大会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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