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工伤保险政策,旨在保障这部分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该政策详细说明了特定人员的范围、参保方式、工伤保险待遇及操作流程等,为相关人群提供了明确的参保指南和保障依据,促进了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工院校实习生以及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他们的工伤保险需求迫切,用人单位也希望分散工伤风险,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允许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组织)按照自愿原则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解决部分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
《办法》中的特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是指未与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的人员;二是职业技工院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三是通过互联网在我市注册并接单的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约送餐、网络约车出行(网约车)、即时递送(快递)等劳务,但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于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具有强制性?
《办法》明确,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遵循“自愿原则”,为保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利益,《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为非本单位(组织)使用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得将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后续内容请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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