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购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对于48岁的人来说,他们完全有资格购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只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他们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以确保未来的养老生活得到保障。这一举措对于保障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未达到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保险的人员,自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统筹结合”的连续视同缴费年限将按国家规定计算。
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有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将视同缴费年限。
截至2011年底,已有34名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含超龄人员2名)符合参保条件,并已成功在人力资源市场按个体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这一举措旨在及时让原国有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的社会目标。
政府还特别推出了一项阶段性特殊政策,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1999年10月开始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这一政策的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底,过后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若在此期限内补缴11年的养老保险费,预计总共需要补缴约19000元,缴费年限增加11年,将大幅提高未来的养老保险水平,这是一笔非常划算的经济账,相关人员请尽快到所在分局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对于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若在2011年底前补缴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将不收取滞纳金,但自2012年起,若欠缴养老保险费,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补缴欠费不再收取滞纳金,但未补缴的将会收取滞纳金,请大家务必重视并及时处理养老保险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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