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民安(中国)任我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民安(中国)“任我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旨在为民众在交通出行过程中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该附加保险可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提供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增强民众在出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感。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补充,是对主合同投保人特定需求的进一步保障,本附加合同基于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严格评估并同意后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同时终止;若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出现差异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事宜,则遵循主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受益人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这意味着,因交通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将直接由被保险人享有。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将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关于意外医疗保险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明确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经享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那么被保险人应首先办理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并在索赔时提供相关的报销凭证或证明,保险人仅对剩余未报销的部分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从各种医疗保险渠道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届满而治疗未结束时,保险人的给付责任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门诊治疗自保险期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则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期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或人民币1000元,以较低者为准。

  每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最高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最大限额,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将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进行折算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因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等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伤害;

  8、恐怖袭击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意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高原反应等外界不良因素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参与空中飞行活动(持票乘客身份,乘坐航行于固定航线或经许可的包机除外);

  12、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牙齿正畸、视力矫正或任何非必要的医疗手术;

  13、被保险人的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按摩、推拿、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等情况,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以及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等,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的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明确载明,一旦保险金额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率标准来计算的,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医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至病情稳定后转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这些材料,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的申请材料包括: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单原件、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和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等相关证明和资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释义

  对合同中的一些术语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的定义、医生的资质标准、艾滋病及相关病毒的定义以及抢救的含义等。

  本附加合同是对主合同的重要补充,旨在为主合同投保人提供更全面、更具体的保障,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请双方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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