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航意航延综合险(国际版)是一款为旅客提供全面航空保障的产品。该险种不仅涵盖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还扩展了航班延误保障。国际版更考虑到跨国旅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为旅客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范围。购买此险种,旅客在旅行中可安心无忧,享受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因以下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未遵循医生建议,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违反航空班机承运人的安全管理规定;
7、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美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原因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除外);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牙齿修复、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13、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以下特定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4、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
5、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航空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或不配合治疗造成的后果;
4、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发作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及并发症;
6、任何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等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洗牙、洁齿等美容项目以及心理咨询等服务行为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费用;
9、一般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性行为导致的费用支出;
10、不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在境外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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