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安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是为团体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多种交通意外情况。该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内容。旨在为团体及其成员提供全面的交通意外保障,确保在意外发生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言
本标准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评定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参考依据,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理论与方法,并结合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6.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7. 伤残评定细则
7、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7、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7、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7、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修订与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和解释。
9. 附加说明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保险行业发展的需求,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实用,为保险行业提供有效的伤残评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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