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披露既往病史,而这种情况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投保人章女士的女儿多多因疾病不幸离世,保险公司发现多多在投保前曾因上呼吸道感染、发热、抽搐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滞,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章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病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一审法院认定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且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与其最终病故的疾病有直接关系。
连线法官进一步解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对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情况,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状态时,需综合考虑投保人的认知水平、是否主动投保以及投保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在我国,普通民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相对有限,不清楚哪些既往病史可能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或保险费率产生影响,不能简单地将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责任归咎于投保人。
经过二审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8.5万元,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了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的诚信义务。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确保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也应规范营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普通民众的保险知识,共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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