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涉及葡萄牙某保险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围绕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以及相关争议展开。此案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公开,以供参考和借鉴。案件涉及海上保险的特殊性质,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海上重复保险分摊纠纷的审查要点及裁判思路
关键词:民事、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基本案情:
原告葡萄牙某保险有限公司为某实业公司的货物提供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并签发了保险凭证,之后,某实业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再次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被告亦签发了保险单,货物出险后,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赔偿金及检验费,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涉案货物系重复投保,被告应与原告按比例分摊保险赔偿金和检验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及检验费。
被告辩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且投保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提供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告有权拒赔,被告还提出原告未证明其赔付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和正当性,无法证明被告有义务进行分摊;重复保险人数量不明;原告未证明是否已经行使代位求偿权等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某实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预约保险合同关系,且原告签发的保险凭证与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所载内容基本一致,构成重复保险。
2、原告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
3、被告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4、原告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解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系海上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分摊纠纷,鉴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均选择适用中国法,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在确认构成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判断原告的分摊请求权是否成立,应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满足上述要件。
关于原告提出的分摊检验(公估)费用的诉讼请求,依照《海商法》的规定,第一赔付保险人可以主张分摊的是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分摊检验(公估)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在有些重复保险情形下,分摊保险人同样也会承担此项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问题,《海商法》并未规定第一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需要以优先行使代位求偿权为前提,在分摊保险人未向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前,代位求偿权仅属于第一赔付保险人,被告未能证明其代位求偿权益已经受损,亦未证明被告自身行为合理且因原告过错导致其权益受损,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1、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重复保险分摊不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分摊保险人不得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分摊请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5条
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2017年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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