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推出的安享康健2018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该计划包含多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如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常见疾病。该保险产品计划还注重个性化服务,提供灵活的保障期限和多样化的赔付方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该保险产品计划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帮助客户安心面对生活中的健康风险。摘要字数控制在100-200字以内。
等待期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身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相关症状或体征,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主合同将终止效力,相反,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发生相关症状或体征,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主合同将继续有效,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主合同所规定的疾病,则无等待期限制。
身故保险金
安享康健重疾: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0周岁(含),则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时起终止。
安享康健两全: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交费期间再乘以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则直接给付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时起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此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主合同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
按照主合同约定,若保险公司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主合同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本条款中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仅指原发于特定器官组织的恶性肿瘤,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主合同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365天),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身故。
但请注意,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出现以下约定情况,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等待期为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含第180天)也为等待期。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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