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详解

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摘要:本附加险为团体医疗保险,旨在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覆盖广泛疾病和意外医疗,包括住院、手术、药品等费用。保障对象以团体为单位,可灵活调整保障范围和保费。投保时需明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被保险人名单等信息。理赔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本附加险合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为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驾护航。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购买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

符合承保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投保。

无特定年龄限制,具体以公司规定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期限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承担以下责任:

1、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相关费用,本公司就超过约定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根据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费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约定的等待期后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而产生相关费用,本公司就超过约定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根据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每次最高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为限,当被保险人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门急诊费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住院费用及门急诊费用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当被保险人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共用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就医或住院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无论当时是否神智清醒),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斗殴、自伤;

4、被保险人患有的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缺陷、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疾病(不含神经官能症)、地方病或职业病;

7、被保险人因屈光不正、体检、疾病普查、心理咨询或治疗、疫苗接种、疗养、康复治疗、整容美容、妊娠(不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症、节育、绝育等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镶牙、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修复、矫形治疗等费用;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1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的疾病;

13、战争、军事行动等。

关于不保的情况,详见安联附加安康和美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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