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更改条款与投保人退费问题,若投保人在交了两年保费后,保险公司要求更改条款,而投保人不同意更改,关于是否能退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保险合同已有明确约定,投保人可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若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退费,投保人可寻求相关监管机构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具体退费情况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当地法规来判断。
2019年,唐某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产品组合,包括主险安心百分百和附加的一年期短险e生保、附加意外伤害以及附加住院日额,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唐某某进行了健康询问和记录,并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了投保流程,之后,保险公司客服对唐某某进行了电话回访,确认了唐某某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但未对其是否患有腰椎疾病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唐某某先后支付了保费共计10246元。
在唐某某于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并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在索赔资料中发现其患有腰椎疾病,保险公司向唐某某发函要求调整保单的承保条件,并对腰椎侧弯畸形等疾病及其并发症予以免责,唐某某收到函后并未回复,而是选择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部进行沟通,双方因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合同条款以及退费问题产生了争议,唐某某要求全额退款,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就腰椎疾病对唐某某进行明确询问,因此无法证明唐某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法院不支持其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唐某某全部保险费。
法官提醒广大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在此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就腰椎疾病对唐某某进行明确询问,因此无法追究唐某某的未履行告知义务。
此案的判决强调了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询问责任,并提醒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判决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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