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担责问题,摘要如下:,,在“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保险合同条款。若驾驶员因开门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进行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保险条款以及法律规定来判定担责情况。
杨某甲与杨某乙是父女关系,某日,杨某乙驾驶一辆小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杨某甲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导致寇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推开,造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的开门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乙的停车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寇某无责任,杨某甲为涉案小轿车的车主,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高达150万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寇某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00823.32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杨某甲垫付了剩余的医疗费82823.32元,之后,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因为杨某甲的开门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即使要赔偿也只会按照次要责任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害,保险人应在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因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寇某的受伤是由驾驶员和乘客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主次划分,但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对保险车辆一方承担的整体责任进行整体评价,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8000元,因此杨某甲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82823.32元医疗费,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甲垫付的医疗费82823.32元。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机动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本案中,驾驶员杨某乙的次要责任和乘车人杨某甲的主要责任共同构成侵权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因为杨某甲已垫付了相关医疗费,所以他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虽然保险公司会对“开门杀”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但如果驾乘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驾驶人员和乘车人都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注意养成良好的停车和乘车习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依照上述顺序进行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详细阐述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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