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详解

摘要: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综合性保险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增值机会。该保险的利益条款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分红机制、身故保障和满期给付等内容。客户在投保后,可以享受到保险期间的保障,并在合同期满时获得约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还有机会享受分红收益。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利益条款为客户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财富增值方式。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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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共同构成:保险单、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计算时还需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其身故的,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合同保险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方式处理红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与保险金申请

  保险费交付方式有一次性和分期交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附则与释义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利益条款为准,释义部分对部分术语进行了解释。

  第九条 其他注意事项

  在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的具体定义以及意外伤害的释义等详见条款,对于毒品、酒后驾驶等情形亦有明确的界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保险顾问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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