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保险条款涵盖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内容。该保险旨在为个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残疾或身故等情况。具体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赔偿标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购买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共同组成,所有关于本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应明确,未明确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将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亦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的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进行多次评定。
第六条至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单内容变更等方面的细则。
第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的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投保人符合退还保险费要求、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合同变更与解除、相关定义等方面的内容。“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审阅并理解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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