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理赔服务流程简介

摘要: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推出快速理赔服务。该服务旨在快速处理理赔请求,减少等待时间,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理赔体验。客户提交理赔申请后,我们将迅速审核并处理,确保及时支付赔款。这一举措旨在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行业良好口碑。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的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也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4、发生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事故;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6、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

第四条:对于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交通事故,驾驶员在确认安全后,应填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进行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待交警处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第五条:对于未按本规定撤离现场的事故,交通警察将依法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撤离,恢复交通。

第六条:当事人填写确认卡后撤离现场,若自行协商处理未果而报警的,应向交通警察提供确认卡,交通警察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卡和相关规范,制定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对于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若其在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将依法从轻处罚;对于不执行第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则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需要保险索赔的,应在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提示到“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进行定损和索赔。

第九条:深圳各车险经营保险公司共同设立的“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辆的核损、定损,以及收集客户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该中心还将完成理赔案件的缮制、理算、核赔工作,并与客户协商赔款支付方式等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配合该中心处理存在争议的案件。

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和保险公司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至2007年3月31日结束,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注:为了优化交通流和提高道路使用效率,我们鼓励驾驶者在遇到轻微事故时按照此规定快速处理,同时也应确保所有行动的安全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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