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解

征求意见稿中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原则、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条件、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质与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保险产品及宣传管理、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和理赔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技术人员负责交易安全保障并提供技术保障,从业人员负责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并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网站的主办者(网站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协议中应详细约定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其获得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委托合作双方的业务范围及内容等,还应明确保险合同的特点和风险,以及销售主体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性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对于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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