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金保险背后的深意,为子女筹备,亦是为自己储蓄私房钱

摘要:父母为子女购买教育金保险,不仅是为了孩子的未来教育投资做准备,同时也是为自己存下一笔私房钱。这种保险计划旨在确保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父母也能通过这一方式来规划和保障自己的财务安全。这是一种富有深意的投资行为,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深深关爱和对家庭未来的深思熟虑。

金先生和陈女士离婚,陈女士在离婚前一个月购买了某公司的趸交类保险产品(储蓄类保险),一次性交费270万元,投保人为陈女士,被保险人为他们的儿子小陈,身故受益人为陈女士,在离婚诉讼中,金先生要求分割这份保单,如果陈女士没有购买这份保险,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没有特殊安排,这270万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均分,每人分得135万元,陈女士选择购买保险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这部分财产被均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并非一定能防止财产分割,除非有特殊法律依据,否则大多数情况下仍需分割。

我们深入分析这个案例,寿险的投保人是陈女士,被保险人是她的儿子小陈,小陈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什么陈女士要选择儿子小陈为被保险人呢?我们先放下这个问题,首先考虑这270万元的财产归属,在授课过程中,有人可能会认为这270万元应该属于儿子小陈,但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购买保险的保费并非直接交给被保险人,这笔财产应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到底买的是什么?买的是被保险人以年龄、身体条件甚至生命为标的的期待权,特别是针对理财险,其基础条件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如果是健康险,则是以被保险人是否患某种合同约定的疾病为条件,无论是哪种保险,购买的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性给付的期待权。

一份保单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谁?有人说是投保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保费由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并非谁出钱就保谁,保险合同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被保险人(此处讨论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并且涉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时,被保险人具有决定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保费由投保人支付,但决定是否参保的人实际上是被保险人,每一份保单都是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为标的,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除外。

在这个案例中,这是一份普通年金储蓄类保险,意味着只要被保险人存活,就可以定期从保险公司领取生存金,这个案子具有特殊性,因为被保险人小陈是一个未成年人,而原告金先生作为父亲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陈女士选择在离婚前购买保险,其意图明显且未与金先生协商,在这种情况下,金先生是否能成功分割这份保单?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如果金先生胜诉,保单很可能会被退保,现金价值的一半将归金先生所有,作为第一利益指向人的被保险人小陈是一个未成年人,一旦成功退保,将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法院在判断是否同意退保时会考虑到这一点。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只要小陈还活着,从保险中获得的生存金就是他的财产,这份保单如果被退掉,将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与《婚姻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律会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份保单不会被退掉,如果夫妻离婚后,孩子被判给金先生抚养,李女士是否可以将投保人更改为金先生?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发生变化,李女士和她儿子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因此法院不会允许李女士更换投保人,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李女士急需现金是否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呢?当然可以,只要李女士拥有这张保单的控制权就可以进行保单贷款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此时陈先生要追溯也不是不可以只要李女士在追溯的时候把现金价值80%的贷款金额还回保险公司即可只要李女士不退保保单产生的生存金就永远归儿子小陈所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女士退保那么退保以后的现金价值是要被分割的因为当初购买保险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这个案例在实际法律判决中有相应的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内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通常不会被分割,例如在某案例中何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对于赵某在婚姻期间所购的保单并未全部支持何某要求分割的诉求因为其中一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他们的女儿赵小某另外一份是赵某为自己投保的保险才被要求分割现金价值的一半 。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夫妻感情好不好在婚姻中最重要的安全感来源于有一笔属于自己的专属财富没有财富何来安全感 。 因此为自己和孩子配置一份储蓄型保险不仅是为了孩子的未来更是为自己存的一笔私房钱合情合理合法 。

对于已婚人士尤其是已有孩子的家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孩子未成年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每一笔教育金实质上也是为自己存的私房钱既合情又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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