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死亡是否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探讨

关于被保险人因狂犬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摘要如下:,,被保险人因狂犬病死亡,其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狂犬病属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可赔偿疾病范畴,且狂犬病发作符合突发、外来、非本意的特点,则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情况还需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李某是原告李某某的女儿,于201X年就读于某县某镇的中心小学,为了保障李某的健康安全,原告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全面的学生儿童保险,保险内容包括: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4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以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费共计8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

不幸的是,在201X年X月X日(保险期内),李某因突发疾病入住某医院,被诊断为狂犬病,医院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记录显示,病情严重,且病重告知书中明确指出了狂犬病的高致死率,随着病情的恶化,李某在办理出院手续的过程中不幸离世,医院随后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确认李某的死亡与狂犬病有关,原告因此支付了786.1元的医疗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死亡虽然经过了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本身疾病的意外病狗、猫抓咬伤导致的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狂犬病虽然在医学上是一种疾病,但李某因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引发狂犬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法院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额50,000元。

法院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件,以避免产生争议,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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