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而面临无法依约取得保险金风险的情境。投保人因未如实告知已存在的其他保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可能拒绝赔付或仅部分赔付。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免陷入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的风险之中。
案情回顾
以李某为例,李某是一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对保险的相关法规理应更加了解,李某在2019年11月于某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均为20万元,在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的形式询问其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时,李某隐瞒了实际情况,勾选了“否”,不幸的是,2020年3月,李某被诊断为甲状腺癌,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存在重复投保行为为由,拒绝了其理赔申请,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李某于2023年6月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就有关情况向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在相关询问事项后进行勾选并签字确认,在电话回访中,李某也对录入的投保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考虑到李某作为一名保险业务员,应当深知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但其并未如实告知是否已有或正在申请其他公司的人身保险,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某在短期内于多家人寿公司投保了总保额高达136万元的重疾险,这显然超出了其正常的收入水平,李某的投保总额已逾百万,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其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是否要求进一步体检的决定,李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需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有权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的,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这一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本案中,李某隐瞒了其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事实,其总保额超过百万,这明显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其风险评估的决策,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行为是合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有解除事由的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则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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