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案例解读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探讨了购买保险是否真正保险的问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保险在风险应对中的作用和限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谨慎选择,理解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避免产生误解。也强调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重要性。
2022年7月,李大爷在绵阳某三级甲等医院被诊断为肺恶性肿瘤,经过住院治疗后,他遵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门诊治疗,在门诊期间,医生开具了病情证明和处方,建议他口服某种靶向药物,由于该药物是谈判药品,医院药房并没有,根据医生的处方,李大爷只能到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房自行购买,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他每月都按照医嘱在药房购买靶向药物,累计花费了53248元。
之后,李大爷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院外购药”的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李大爷和他的女儿感到非常不解和不满,因为他们购买保险时了解到的信息是“有票就报”,但现在却变成了“免责不赔”。
李大爷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院外购药”的费用53248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了李大爷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中约定的“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从法理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李大爷作出了完整的解释,该免责条款无效。
从情理角度来看,李大爷作为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只能遵循医生的建议,他购药的药店是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房,购药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李大爷的购药开支是合情合理的。
宣判后,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向保险公司进行了释法明理,还援引了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来进一步说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并会尽快为李大爷进行理赔,两天后,法官接到李大爷的电话,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理赔,电话那头的李大爷喜悦之情难以言表。
法官提醒: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除盈利目的外,还应承担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视觉上的加粗提示外,保险公司还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完整解释,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将视为无效,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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