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险处理指南,如何妥善处理保险问题?

关于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险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且指定受益人为自己,那么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涉及分割。但如果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等利益分配问题,则需要双方协商处理。法院会考虑保险的实际价值以及夫妻双方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裁决。离婚时保险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佳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发展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商业保险逐渐被大众接受,其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承载了投资的功能,特别是在储蓄型和分红型保险中表现尤为明显,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保费也不会过高。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的主要为机动车责任保险,通常是每年缴费,在离婚案件中,价值较大且争议最多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进一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由于其时间长、保费数额大、现金价值高,是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险种,还存在一些附加分红型的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投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保险的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

对于退保,需要明确的是,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保险金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是属于受益人的,但退保后返还的现金可能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建议轻易选择退保。

对于变更投保人,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且双方同意继续保留保险,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针对离婚保险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提供了指导:

1、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2、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法院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要求该方当事人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在离婚时,保险作为婚姻家庭中一笔重要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处理方式主要有退保和变更投保人两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夫妻双方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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