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包括风险管理与保险经营紧密结合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近因原则等。风险管理是保险经营的核心,要求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以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最大诚信原则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近因原则则是指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探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保合理赔偿。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保险经营的特殊基础。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长期实践中,人们发现随机现象的多次重复中常出现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石,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现其作用。
此法则的意义在于: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接近基于无限单位数量所预期的可能结果,基于此,保险人可以更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以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达到平衡。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会在大量数据中消失的这种规律性,来分析承保标的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无法产生所需的数量规律,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其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数量有限,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
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尽可能扩大风险分散的范围,如果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法承担保险责任,风险分散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层面的风险分散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实现:(1)在地理范围上分散风险;(2)在时间上分散风险;(3) 通过多种经营来实现风险分散。
微观层面的风险分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1)承保前分散:主要通过合理划分危险单位,并且使每个危险单位尽可能独立来实现,合理划分风险单位,根据每个风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对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等。(2)承保后分散:主要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两种方法,其中再保险是在时间、空间上以及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实现风险分散的理想办法。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保险人在承保时,需要对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做出承保或拒保的选择。
该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和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合理性,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风险选择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对风险性质的选择:只承保可保风险,预防道德风险。(2)对投保方的选择:投保方需具备保险利益、较高的道德水准和符合投保条件如身体健康状况等。
风险选择在不同阶段都可以进行,包括事前选择(决定是否承保)、事中选择和事后选择(在续保时或存在欺诈等违反保险合同行为时解除保险合同),监事或监事会的构成除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外,若监事存在特定情形如被判处刑罚、个人债务未清偿等则不得担任监事职务,公司违反规定选举或聘任的监事职务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监事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并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等义务和责任,若监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可能是挂名监事,但对外需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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