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新规,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规程,为长期护理提供了“医”靠。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护理保险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长期护理服务的健康发展。这一举措对于解决老年人、病患和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的照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统筹管理,针对失能评估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并需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参保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以及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材料不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一旦通过失能评估,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与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共同商定护理服务方式,在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派单。
关于基金管理,《规程》强调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缴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确保每位参保人的权益得到精确记录与保障。
《规程》还指出,长期护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将负责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的基础版建设工作,并指导各省进行落地应用。
该《规程》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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