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详解与保障内容解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综合性保险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增值机会。该保险计划不仅涵盖基本的寿险保障,还包括分红收益,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增值。该保险计划还具备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定制,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综合性的保险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财务增值机会。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在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将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在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五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其年交保险费为50,000元,交费期限为十年,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张先生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高额返还与即交即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高额返还金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领取更高金额的福寿金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自由选择福寿年龄:张先生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福寿金的领取年龄,可选的领取年龄包括55周岁和60周岁。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他每年可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领取更高金额的福寿金直至74周岁;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还可额外领取满期保险金92954元,张先生每年还有机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若张先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将给付50,000元的身故保险金;若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其他原因身故,公司将在给付其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其家属一笔额外的身故保险金;若张先生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公司还将根据其未领取的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予其家属一次性的身故保险金,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此身故,公司还将给予其家属一笔额外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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