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保险为国寿旅游推出的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障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险条款包括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投保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可获得相应赔偿,具体条款和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在发病后七日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一年内导致残疾或Ⅲ度烧伤,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或Ⅲ度烧伤保险金,若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对应的保险金之和。
3、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处理费用,本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给付相应的处理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和院外专家会诊费等。
2、本公司对因突发急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抢救开始后十四日内的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的费用。
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还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一系列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包括但不限于因诊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费及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及食宿费用以及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等,该补充保险金还包括住院津贴,这些额外费用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修正了可能的错别字,修饰了语句并保持了原创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