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城镇居民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城镇居民在退休后能够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参保居民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年龄、缴费年限等,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我们应从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确保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我们的目标是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确保每一个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
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社会资助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我们设定了多个档次以供选择,鼓励多缴多得,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对特殊群体进行资助,我们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建立个人账户与养老金待遇
我们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我们将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则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固定的系数来计算,当参保人员去世时,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我们也将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我们期望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广大城镇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为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即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有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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