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政策的统一,旨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该政策整合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确保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此举有助于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效能,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均衡发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门诊和住院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为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75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如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每增加一种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45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进行报销;在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则按照省外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按照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4、大额门诊:针对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为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5、意外伤害门诊:对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和18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医药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线: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住院报销比例及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金额低于保底报销金额的,按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予以报销,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转外就医医疗待遇根据转诊手续、地点不同,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3、参保人外地务工(经商)、长期居住和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地同等待遇,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住院分娩报销: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剖宫产)按照1000元标准予以报销,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将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具体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如下: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为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为20万元,大病保险待遇原则上保持原保障水平不降低,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等,本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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