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专题,健康告知的重要性与疏漏处理——以案说险,补充告知护权益

摘要:在金融教育宣传月期间,以实际案例强调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当健康告知存在疏漏时,可能导致保险权益受损。提倡补充告知以维护个人权益。提醒公众关注金融知识,正确理解和操作健康告知流程,确保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介绍】

D女士为自己的配偶选购了一份全面的保险产品组合,涵盖身故、重大疾病、意外医疗、住院费用医疗以及住院日额等多项保障,投保不久,D女士向销售人员提及其配偶(即被保险人)曾患有双侧气胸,并在几年前接受了治疗手术,在了解此情况后,销售人员建议D女士及时进行如实告知,并详细解释了未如实告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经过深思熟虑,D女士决定办理补充告知手续,并提交了详尽的资料,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出具了核保决定通知函:该单身故、重疾、意外医疗保障仍按标准体承保,而住院费用医疗和住院日额则对气胸部分作为除外责任进行承保,D女士及其配偶对这一处理表示认可,并对销售人员及公司的核保专业性给予了肯定与赞许。

【案例分析】

如实告知是保险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事项全面、真实、客观地告知保险人,任何隐瞒或故意不回答,甚至编造虚假情况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本案中,虽然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存在一定过失,但其在及时发现后及时进行补充告知,经过保险公司的重新核保,仍得到了承保,这一行为及时止损,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如实告知不仅关乎投保人能否成功投保,更对日后的理赔审核产生深远影响。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同样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这样,保险才能更有效地为我们提供全面的保障,遵守法律规定、如实告知,是每一位投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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