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避债”的可靠性,存在争议。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个人或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经济损失。将保险作为避债手段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可能被用于规避债务追偿,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起到避债作用。在考虑使用保险避债时,应谨慎评估风险,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在保险营销领域,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面对这种说法,公众的反应各不相同,有些人深信不疑,有些消费者则持怀疑态度,认为这可能是保险代理人用来吸引客户的夸大其词。
“保险避债”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常见的话术之一,对于保险到底能否真正避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避债,一些保险代理人的了解并不全面,他们可能只是片面理解了《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从而误导了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律师陶峰英表示:“任何一种理财方式,都不存在天生具有避债功能的产品。”她进一步解释说,人身保险的确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和设计保费来源、保险险种的选择,以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指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这一消息令不少保险代理人感到迷茫,业内人士通过对《通知》进行分析,总结了三个关键点:
人身保险属于可执行财产,这意味着包括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等在内的保险产品并不能实现债务隔离,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可执行的保险仅限于理财险,但这次《通知》明确表示,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也属于可执行范围。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协助查询,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如果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法院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以抵债,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自己申请退保;二是在投保人下落不明或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发生前购买的保险不一定能避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当这些财产所有人是债务人时,这部分财产必然要被用于清偿债务。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被保险人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身故保险金可以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笔钱不能用于偿还债务,这是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一种体现。
宋超楠指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情况,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赔偿,债务发生后购买的保险无法实现避债功能,如果债务人明知资不抵债而故意购买保险以转移财产,是恶意避债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投保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否则保险合同可能无效,对于涉及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是否“避债”,实际上取决于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通过合理的保险架构设计,如选择合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合理的险种和保费安排等可以实现所谓的“避债”目的,但这种“避债”并非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而是由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决定的,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更多考虑的是保险的保障作用以及其对未来生活的益处,只有了解并合理配置适合自己和家庭的保险产品才能让整个人生财富规划更加完整。
“避债”并非保险的固有功能,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理性对待各种营销说法了解清楚其真实含义并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记者李晓)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和理解保险产品及其功能避免盲目跟风或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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