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是为男性提供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男性常见的重大疾病进行保障,覆盖广泛的疾病种类,包括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常见疾病。保险期限为终身,为男性提供长期的安全保障。该保险计划旨在帮助男性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确保他们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以应对高额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支出。
续费后如遇退保,保险费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明确记载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如期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完成首期保险费支付后,投保人需按约定的后续缴费日期准时支付剩余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之权利,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进行。
在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应按照新的保险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本公司有权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诚实回答这些问题。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已收的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这一情况足以影响本公司做出承保决定或调整保险费率的决定,本公司同样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因未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判断,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决定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这两项不可更改,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明确其顺序和份额;未明确的情况下,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权益。
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批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通知本公司,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迟,则除外,延迟通知可能导致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对于"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需按流程填写申请书,并准备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附带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对于"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流程与所需资料如下: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如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及资料后,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将在十日内给付保险金,如不属于保险责任,将发出拒绝给付通知书,如保险责任金额不能确定,将按照最低数额先支付,待确定后补足差额,值得注意的是,"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为五年。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若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存在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进行相应扣除。
对原合同进行了适当的修饰和补充,使其更加清晰易懂,并尽量保证了原创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