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等待期条款效力认定,涉及保险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和条款合理性审查。在认定过程中,需考虑等待期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应结合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判断条款效力,确保合同公平、合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主要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后等待期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分歧。
从法律角度分析,复效等待期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该条款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复效等待期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在合同复效后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复效等待期条款也存在问题,案涉保险合同期间虽然不长,但约定的复效等待期较长,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应立刻生效,与未发生中止情形的保险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复效等待期条款的存在使得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复效等待期条款实际上将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投保人身上,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若显著增加,保险人才可以拒绝恢复效力,在合同复效时增加等待期,相当于将保险人在最初订立合同时预测到的风险转嫁到投保人身上,这不仅排除了投保人的权利,也加重了其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案涉保险合同关于复效等待期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在合同复效后不应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且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建议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设定条款,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复效等待期的具体规定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监管,确保保险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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