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产品介绍及保障范围分析

摘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是一款综合性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增值机会。该保险产品不仅涵盖基本寿险保障,还包括特定疾病保障和意外伤害保障等。该保险产品还具有灵活多样的投资选择,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总体而言,国寿鸿康两全保险是一款全面、灵活的保险产品,适合不同需求的客户选择。2023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备受关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保险单、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

本保险的投保范围面向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成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成立日期,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将在保险单上明确载明,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即为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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